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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新政策详解 北京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5-10 20:1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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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夫妻投靠入非农户有关问题解释:


  (一)问:夫妻投靠进京入户,在京丈夫或妻子已判刑,应如何办理?


  答:须等丈夫或妻子刑满释放后再办理,刑满释放时间以劳改单位发给的刑满释放证时间为准。


  (二)问:《独生子女证》、《结婚证》丢失,是否可以开具证明?


  答:不可以开具证明,须补办证件。


  (三)问:《出生医学证明》如何补办和开具证明?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未办或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补办;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院或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孩子,未办或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出具孩子出生医院或医疗保健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存留孩子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院或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出生的孩子,须出具村、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四)问: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直系亲属要求投靠,须提供进京批件的年限应如何掌握?夫妻投靠是否还需要提供进京批件?


  答:要求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夫妻投靠也需要提供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五)问:如何查找局留存的内部进京批件?


  答:审批材料中需要提供被投靠人以前进京落户批件的,应由派出所到入户地派出所查找,也可以由各分县局人口处科主管户口审批工作的承办协助查找,通过内部机要交换转递。


  (六)问:夫妻离异或再婚《独生子女证》如何认定?


  答: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办理独生子女证》规定,第四条第九款、第十款的规定:“夫妻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前,原先办理的《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再婚时,原先办理的《独生子女证》无效,应当交回原办证机关;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独生子女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子女,可以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婚后应交回《独生子女证》;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七)问:夫妻投靠中关于“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年龄上应如何掌握?


  答: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是指申请人年满56周岁以上(包括56周岁),结婚应满2年。


  (八)问:外省市无业人员如何界定?下岗人员是否可以投靠进京入户?


  答:无业人员是指从未有过就业经历的人员或辞职、除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失去职业人员;下岗人员是指企业单位内部没有就业岗位,但与企业还有劳动关系人员,所以下岗人员不可以办理投靠进京入户。


  (九)问:再婚夫妻投靠(包括残疾夫妻)随迁子女应如何掌握?


  答:随迁子女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十)问:残疾夫妻投靠,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如何鉴定?


  1.视力残疾。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受理范围:盲:一级盲、二级盲。低视力: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受理听力残疾范围:一级、二级、三级。


  3.言语残疾。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受理言语残疾范围:一级、二级、三级。


  4.智力残疾。智力残疾包括:智力低下、智力损伤和智力衰退导致的痴呆。受理范围:一级、二级、三级。


  5.肢体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等;受理肢体残疾范围: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注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年组联字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规定,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6.精神残疾。受理范围: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7.已办理智力残疾证、精神残疾证人员,还需要到下列医院出具医学鉴定:


  北京市安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医科大学第六医院、


  北京市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


  8.已办理其他残疾证人员,还需要到下列医院出具残疾证明:


  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医科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朝阳医院、海淀医院、丰台区医院、石景山医院、门头沟医院、房山区第一医院、北京燕油化工公司医院、潞河医院、昌平医院、大兴人民医院、顺义医院、平谷医院、密云医院、延庆医院、怀柔区第一医院、北京滨河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