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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发布时间:2022-11-19 19:52: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京机动车质押备案,北京机动车解除质押,北京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内容简介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二、办理地点(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二)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三、提交的资料(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

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

二、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

不收费。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发放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