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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北京市户籍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单独二孩准生证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16 15:00: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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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办理流程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夫妻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供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需提供经有资质律师楼认证的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双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双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

(1)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三)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四)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图解

【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一方为国外或港澳台居民】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国外或境外一方相关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的相应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相关证明格式样本

附件: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doc附件:外省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街道(乡镇)级.doc附件:外省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区(县)级.doc附件:个人婚育情况承诺(声明)书.doc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下载

附件: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2014年3月启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