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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11-20 20:3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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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问: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但因病死亡的,能退费吗? 答: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城

问: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但因病死亡的,能退费吗?

答: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5万元。

问:结算周期如何计算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2.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4.连续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5.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6.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就诊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就诊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保卡进行查验。

2.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所在就诊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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