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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税人名下有过房产登记的再新购住房算唯一住房缴纳契税吗

发布时间:2022-11-03 06:5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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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纳税人新购住房时名下有一套住房,在将名下住房出售后缴纳新购住房的契税,能否按照家庭唯一住房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纳税人新购住房时名下有一套住房,在将名下住房出售后缴纳新购住房的契税,

能否按照家庭唯一住房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第三条规定,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在购房屋不属于家庭唯一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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