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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办理条件、材料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2-10-18 22:4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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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二、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三、收养人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四、特殊条件: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三、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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