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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30 18:2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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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北京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标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 申请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 考试要求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 机动车

北京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二节 审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录)

......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N(牛顿)以上。

四、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N(牛顿)以上。

五、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

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核发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工作,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体检质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方便残疾人进行体检,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共同确定一家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体检医院(见附件一 ) 。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体检质量的监督、指导、培训,发现体检医院不按规定进行体检的,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需持残疾证(下肤残疾)到指定医院体检。

三、初次申请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年满 16 周岁。

四、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须按下列标准进行体检。

(一)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须具有下列残疾条件之一:

1 、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

2 、缺足大拇趾或缺其余四趾;

3 、单膑骨摘除或双膑骨摘除;

4 、单股骨头更换、坏死或双股头更换、坏死;

5 、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它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

6 、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

7 、任何原因造成的两腿不等长、相差 5 厘米 以上;

8 、任何原因引起的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僵直;

9 、因坐骨神经病变引起的永久性下肢行走艰难;

10 、残疾下肢被定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经地方医院复查认可。

(二)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其它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 、视力:两眼视力均不低于标准视力表 0. 5 或对数视力表 4. 7 (允许矫正);

2 、无红绿色盲;

3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 ,能辨别声源方向;

4 、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

5 、上肢:运动能力正常,无残疾;

6 、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五、身体符合上述标准的,体检医院须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相应栏目内签注身体残疾的详细情况,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鉴定。

六、如其它原因造成行走困难的残疾情况,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解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