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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条件、材料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2-11-17 21: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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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一、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二、特殊条件: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


  办理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不受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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