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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或母亲为京籍)

发布时间:2023-02-25 10:1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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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机构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武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大兴区兴丰、清源路、林校路、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办理地点为分局户政大厅办理地址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户籍派出所及宣武、大兴公安分局户政

办理机构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武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大兴区兴丰、清源路、林校路、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办理地点为分局户政大厅办理地址北京市局各分县局户籍派出所及宣武、大兴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电话各分县局人口处科和户籍派出所咨询电话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现役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申报材料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现役的,还需提供所在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办理时间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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