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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办理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2-25 12: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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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三、特殊条件: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三、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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