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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地点+时间+材料)

发布时间:2023-01-02 02:3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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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北京市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

北京市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办理地点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

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六)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除外)在本年度第一次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

七、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行驶证副证签注已满的,可以在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