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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机动车过户登记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16:3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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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北京机动车过户流程手续规定费用地点须知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均在本市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过户登记:(一)车辆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二)

》》北京机动车过户流程手续规定费用地点须知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均在本市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过户登记:

(一)车辆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机动车所有人按下列规定地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京A号牌摩托车、特种车、使馆车、外籍机动车到车管所办理。其他车辆到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办理,属交易过户但不需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车辆可就近到车管分所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公窗口办理。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6、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7、机动车来历凭证:

(1)属交易的车辆,其来历凭证是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四)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凭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寄)住证》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寄)住证》,可以申请9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的过户登记;但暂住地址为本市城八区的,不予办理摩托车过户登记。

(五)车管所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1、已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

2、领有“京B”牌证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不准过户给城八区的单位或个人。

3、右置方向盘的机动车。

4、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5、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6、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7、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9、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10、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海关监管车辆除外)、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1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本市的。

1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13、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1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5、摩托车所有者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不予再注册新的摩托车。